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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林业行政职能部门,主要职责是:
    (一)宣传、贯彻、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。结合本县实际,研究制订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、计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。
    (二)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、国土绿化、保持水土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;对林场、林科所、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、林业工作站实行管理。
    (三)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、规划、设计、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;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 监督执行;监督林木、毛竹的凭证采伐、加工、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;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负责林地、林权管理,主管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;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;主管全县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
     (四)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;指导、协调、监督、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;指导、协调、监督、检查全县森林防火、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森林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工 作。
    (五)制订林业产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政策、规划、计划,并组织实施;对木材生产、林产化工、森林旅游、木本药材、苗木花卉、种子种苗等林业产业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,指导林业系统的企事业改革、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,发展效益林业。
    (六)监管国有林业资产,按照国家规定,进行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或审批,指导林业基本建设。
    (七)依法保护森林生态系统,制定森林分类经营方案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。指导、督促生态公益林的经营。承担在宜林地区以植树、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。
    (八)指导、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;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政策措施。
    (九)制订林业科学发展规划和计划,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;负责林业科研及其推广的计划管理、成果管理;组织协调林业科技工作。
     (十)负责、指导系统内人事、劳动工资;负责系统干部、职工管理和行政监察;负责系统科技人员管理和职称管理工作;协助管理本系统劳动监察工作;组织系统职工培训、教育。
     (十一)完成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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